盐酸四环素片
盐酸四环素片

盐酸四环素片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盐酸四环素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0381

生产企业: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本品作为首选或选用药物应用于下列疾病。(1)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2)支原体属感染。(3)衣原体属感染,包括鹦鹉热、性病、淋巴肉牙肿、非特异性尿道炎、输卵管炎、宫颈炎及沙眼。(4)回归热。(5)布鲁菌病。(6)霍乱。(7)兔热病。(8)鼠疫。(9)软下疳。治疗布鲁菌病和鼠疫时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2.由于目前常见致病菌对四环素类耐药现象严重,仅在病原菌本品呈现敏感时,方有指征选用该类药物。本品亦不宜用于治疗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和任何类型的葡萄球菌感染。3.本品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放线菌属、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感染的患者。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盐酸四环素片
盐酸四环素片
奈韦拉平
奈韦拉平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四环素。其化学名称为:6-甲基-4-(二甲氨基)-3,6,10,12,12a-五羟基-1,11-二氧代-1,4,4a,5,5a,6,11,12a-八氢-2-并四苯甲酰胺盐酸盐。

本品主要成分为奈韦拉平。

生产企业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5020381

国药准字H20051213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本品作为首选或选用药物应用于下列疾病。(1)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2)支原体属感染。(3)衣原体属感染,包括鹦鹉热、性病、淋巴肉牙肿、非特异性尿道炎、输卵管炎、宫颈炎及沙眼。(4)回归热。(5)布鲁菌病。(6)霍乱。(7)兔热病。(8)鼠疫。(9)软下疳。治疗布鲁菌病和鼠疫时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2.由于目前常见致病菌对四环素类耐药现象严重,仅在病原菌本品呈现敏感时,方有指征选用该类药物。本品亦不宜用于治疗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和任何类型的葡萄球菌感染。3.本品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放线菌属、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感染的患者。

本品用于治疗HIV-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单用易产生耐药性,应与其他抗HIV-1药物联合用药。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0.25~0.5g,每6小时1次。8岁以上小儿常用量:一日25~50mg/kg,分4次服用。疗程一般为7~14日,支原体肺炎、布鲁菌病需3周左右。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本品应同时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其它抗HIV-1药物。 1、成人:口服,一次200mg,一日一次,连续14天(这一导入期的应用可以降低皮疹的发生率);之后改为一日两次,一次200mg。 2、儿童患者: (1)2个月至8岁(不含8岁)的儿童患者:推荐口服剂量是用药最初14天内一天一次,每次4mg/kg;之后改为一天两次,每次7mg/kg。 (2)8岁及8岁以上的儿童患者:推荐剂量为最初14天内,一天一次,每次4mg/kg;之后改为一天两次,每次4mg/kg。 3、任何患者每天的总用药量不能超过400mg。 4、应告知患者按照处方剂量每日服用奈韦拉平的必要性。如果漏服药物,患者应该尽快服用下一次药物,但不要加倍服用。 5、如果患者停用奈韦拉平超过七天,应按照给药的原则重新开始,即200mg药物,每日一次连续14天,之后每次200mg,每日二次;儿童则根据年龄4或7mg/kg。

副作用

对四环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1、对奈韦拉平过敏者禁用。 2、对由于严重皮疹,皮疹伴全身症状,过敏反应和奈韦拉平引起的肝炎而中断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不能重新服用。 3、在服用奈韦拉平期间,曾出现AST或ALT>正常值上限5倍,重新服用奈韦拉平后迅速复发肝功能不正常的患者应禁用。

禁忌

成分

1.本品作为首选或选用药物应用于下列疾病。(1)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2)支原体属感染。(3)衣原体属感染,包括鹦鹉热、性病、淋巴肉牙肿、非特异性尿道炎、输卵管炎、宫颈炎及沙眼。(4)回归热。(5)布鲁菌病。(6)霍乱。(7)兔热病。(8)鼠疫。(9)软下疳。治疗布鲁菌病和鼠疫时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2.由于目前常见致病菌对四环素类耐药现象严重,仅在病原菌本品呈现敏感时,方有指征选用该类药物。本品亦不宜用于治疗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和任何类型的葡萄球菌感染。3.本品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放线菌属、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感染的患者。

本品用于治疗HIV-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单用易产生耐药性,应与其他抗HIV-1药物联合用药。

药理作用

1.消化系统: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上腹不适、腹胀、腹泻,偶有胰腺炎等。偶有食管炎和食管溃疡的报道,多发生于服药后立即上床的患者。2.肝毒性:通常为脂肪肝变性,妊娠期妇女、原有肾功能损害的患者易发生,亦可发生于并无上述情况的患者。本品所致胰腺炎也可与肝毒性同时发生,患者并不伴有原发性肝病。3.变态反应:多为斑丘疹和红斑,此外可见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紫癜、心包炎以及系统性红斑狼疮皮损加重,表皮剥脱性皮炎并不常见。偶有过敏性休克和哮喘发生。某些用本品的患者日晒时可能有光敏现象。所以,建议患者不要直接暴露于阳光或紫外线下,一旦皮肤有红斑应立即停药。4.血液系统:偶可引起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和嗜酸粒细胞减少。5.中枢神经系统:偶可致良性颅内压增高,可表现为头痛、呕吐、视神经乳头水肿等。6.肾毒性:原有显著肾功能损害的患者可能发生氮质血症、高磷酸血症和酸中毒。7.二重感染:长期应用本品可诱发耐药金葡菌、革兰阴性杆菌和真菌等引起的二重感染,严重者可致败血症。8.本品的应用可使人体内正常菌群减少,导致维生素缺乏,真菌繁殖,出现口干、咽炎、口角炎、舌炎等。

1、成年人:除皮疹和肝功能异常外,在所有临床研究中与奈韦拉平治疗有关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恶心、疲劳、发热、头痛、嗜睡、呕吐、腹泻、腹痛和肌痛。 (1)临床研究的经验及临床实践显示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为重症肝炎/肝衰竭,包括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及过敏反应。其特征为严重的皮疹,伴全身症状,如发热、不适、易疲劳、肌痛或关节痛,以及内脏损害,如肝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粒细胞缺乏症、肾功能损害。 (2)用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曾报道出现过肝炎、严重的危及生命的肝毒性及急性肝炎。在一大型临床试验中,有1121名患者接受平均超过一年奈韦拉平治疗,其发生严重肝脏事件的危险性是1.2%(安慰剂组为0.6%)。治疗的前12周是个临界期,但上述症状也会在以后出现。在用抗逆转录酶治疗前丙氨酸转氨酶和天冬氨酸转氨酶指数偏高或有受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经历的患者出现肝脏事件的几率较高。 (3)奈韦拉平最普遍的临床毒性为皮疹,在Ⅱ/Ⅲ期对照研究使用联合用药方案的患者中出现与奈韦拉平有关的皮疹的患者占16%。在这些临床试验中,服用奈韦拉平的患者35%出现皮疹,而对照组中服用齐多夫定+去羟肌苷或单用齐多夫定的患者有19%出现皮疹。奈韦拉平组出现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皮肤反应发生率为6.6%,对照组为1.3%。 (4)皮疹通常为轻度至中度的红斑样丘疹、丘斑疹,有或没有瘙痒,分布于躯干、面部或四肢。皮疹多数在服药最初6周内出现。严重的皮疹大多出现于服药的前28天;25%严重皮疹患者需住院治疗,有一名患者需进行外科治疗。总共有7%的患者由于皮疹而放弃奈韦拉平治疗。 2、儿童患者:儿童患者除了粒细胞减少更为常见外,其他与奈韦拉平相关的常见不良反应报道与成人中观察到的一致。奈韦拉平对出生不满一个月的婴儿的安全性尚未确定。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四环素类药物呈过敏者可对本品呈过敏。2.对诊断的干扰:1.测定尿邻苯二酚胺(Hingerty法)浓度时,由于本品对荧光的干扰,可使测定结果偏高。2.本品可使碱性磷酸酶、血尿素氮、血清淀粉酶、血清胆红素、血清氨基转移酶(AST、ALT)的测定值升高。3.长期用药应定期检查血常规以及肝、肾功能。4.应用本品时应饮用足量(约240ml)水,避免食道溃疡和减少胃肠道刺激症状。5.本品宜空腹口服,即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以避免食物对吸收的影响。6.下列情况存在时须慎用或避免应用:1.原有肝病者不宜用此类药物。2.肾功能损害的患者不宜应用此类药物,如确有指征应用时须慎重考虑,并调整剂量。7.治疗性病时,如怀疑同时合并梅毒螺旋体感染,用药前须行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及血清学检查,后者每月1次,至少4次。本品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沉积在牙齿和骨的钙质区内,引起胎儿牙齿变色,牙釉质再生不良及抑制胎儿骨骼生长,该类药物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胎作用,因此妊娠期妇女不宜应用。妊娠期妇女对四环素的肝毒性反应尤为敏感,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本品可自乳汁分泌,乳汁中浓度较高,对乳儿有潜在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可能,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暂停哺乳。在牙齿发育期间(怀孕中后期、婴儿和8岁以下儿童)应用本品时,四环素可在任何骨组织中形成稳定的钙化合物,导致恒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良和骨生长抑制,故8岁以下小儿不宜用本品。老年患者常伴有肾功能减退,因此需调整剂量。应用本品易引起肝毒性,故老年患者需慎用。

1、本品治疗后的最初8周是很关键的阶段,对患者情况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严重和威胁生命的皮肤反应或严重的肝炎/肝衰竭。另外必须严格遵守剂量要求,尤其是在14天导入期时。对于监测的频率,有专家指出至少每月一次以上,特别在增加剂量之前及增加后2周。 2、对肝脏的影响:用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中曾出现严重的、致命的肝脏毒性,包括急性及胆汁淤积性肝炎、肝坏死。严重的肝脏疾病大多发生于治疗的前12周内,但有一些患者较迟出现。 通常,在抗病毒治疗开始时就出现ALT或AST水平升高,则抗病毒治疗期间肝脏发生不良事件的危险性就更高,应用奈韦拉平治疗亦如此。应告知患者奈韦拉平主要的毒性作用是对肝脏的作用,因此在最初用药的8周内应密切观察该作用,监测ALT和AST水平。在用药间歇期间,也应监测肝功能。应告知患者若出现肝炎的前驱症状,应立即就医。 3、皮肤反应:应用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中曾出现严重的及致命的皮肤反应,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表皮中毒性坏死溶解症及以皮疹、全身症状、器官功能紊乱为特征的高敏反应。如果患者出现单独的皮疹应严密观察。对于产生严重皮疹或伴随全身症状(如发烧、水肿、肌肉或关节痛、水泡、口腔损害、结膜炎或全身不适)的皮疹,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表皮中毒性坏死溶解症的患者应立即永久性停药并进行检查。对伴有全身症状的高敏反应的皮疹患者,包括肝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粒细胞缺乏、肾功能障碍或有其他内脏受损迹象患者,必须永久性停药。应告知皮疹是本品的主要毒性作用之一。因导入期可以降低皮疹的发生率,故此阶段是必要的。若患者在导入期十四天内出现皮疹,则患者的用药剂量不再增加,直至皮疹消失。在奈韦拉平治疗的前14天内同时服用强的松(40mg/天)不能降低与奈韦拉平相关的皮疹,并可增高在服用奈韦拉平最初6周内皮疹的发生率。 (1)妇女服用奈韦拉平不能再采用口服避孕药及其他激素法进行避孕。 (2)患者应知本品治疗未显示可减少HIV-1传染给他人的危险性。 (3)品不能治愈HIV-1感染;患者可能继续出现艾滋病并发症包括机会性感染,因此,患者仍需在医生监护下治疗。 (4)患者一定要按处方每天服药,未经医生允许不能擅自调整剂量。若漏服药物,应尽快服用下一次药物,无须加倍服用。奈韦拉平主要由肝脏代谢,由肾进行代谢物的消除。因此肝、肾功能衰竭患者用药时要特别注意。 (5)当奈韦拉平作为抗逆转录酶体系的一部分时,在开始用药前应对每一成分了解。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受孕大鼠和兔的生殖研究中未发现明显致畸作用。当大鼠在给药剂量所产生的系统暴露量(以AUC计)高出临床推荐剂量下人体系统暴露量的50%时,可见胎仔体重明显下降,但对母体及胎仔发育无影响。对妊娠妇女缺乏合适的、对照的治疗HIV-1的感染的研究。仅在用药潜在益处大于用药可能造成的胎儿危害时,才考虑孕妇使用本品。 (2)哺乳:从一项正在进行中的药代动力学研究(ACTG250)的初步结果看,对于10位HIV-1感染的孕妇在分娩前平均5.8小时开始单次服用本品100mg或200mg,奈韦拉平能够通过胎盘并存在于乳汁中。建议HIV感染母亲不要给她们的婴儿哺乳,以免产后传染给婴儿HIV。 5、儿童用药:儿童的清除率比成人快,且随年龄的增大而清除率降低。副作用与成人类似。 6、老年用药:对55岁以上的HIV-1患者,奈韦拉平的药代动力学尚未评估。 7、药物过量:奈韦拉平过量尚无已知解毒药。有报道过量使用奈韦拉平剂量每日800-1800mg,连续15天。患者会出现浮肿、红斑、乏力、发热、头痛、失眠、恶心、浸润性肺炎、皮疹、眩晕、呕吐及体重减轻等症状。停药后所有症状均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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