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奇霉素颗粒
通用名称:阿奇霉素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79
生产企业: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 1.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 2.敏感细菌引起的鼻窦炎、中耳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3.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以及肺炎支原体所致的肺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阿奇霉素 |
本品主要成分:奈韦拉平,其化学名为11-环丙基-5,11-二氢-4-甲基-6H-二吡啶并[3,2-b:2#39;,3#39;-e][1,4]二氮杂卓-6-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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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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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3979 |
H20110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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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 2.敏感细菌引起的鼻窦炎、中耳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3.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以及肺炎支原体所致的肺炎。 |
本品适用于治疗HIV-1感染,应与其他抗HIV-1药物联合用药。可单独用于预防母婴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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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将本品倒入杯中,加入适量凉开水,溶解摇匀后口服,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小儿用量:1.治疗中耳炎,肺炎,第一日,按每公斤体重10mg单次口服(一日最大量不超过0.5g(5袋))第2-5日,每日按每公斤体重5mg单次口服(一日最大量不超过0.25g(2袋半))。2.治疗小儿咽炎,扁桃体炎,一日按每公斤体重12g单次口服(一日最大量不超过0.5g(5袋))连用5日。成人用量:1.沙眼衣原体或敏感淋病奈瑟菌所致性传播疾病,仅需单次口服本品1.0g(10袋)。2.对其他感染的治疗:总剂量1.5g(15袋),分三次服药;每日一次服用本品0.5g(5袋)。或总剂量相同,仍为1.5g(15袋),首日服用0.5g(5袋),然后第2-5日每日一次口服本品0.25g(2.5袋)。 |
成人:口服,一次200mg,一日一次,连续14天(这一导入期的应用可以降低皮疹的发生率);之后改为一日两次,一次200mg,并同时使用至少两种以上的其它抗HIV-1药物。儿童患者:2个月至8岁(不含8岁)的儿童患者推荐口服剂量是用药初始14天内一天一次每次4mg/kg;之后改为一天两次,每次7mg/kg。8岁及8岁以上的儿童患者推荐剂量为初始14天内,一天一次,每次4mg/kg;之后改为一天两次,每次4mg/kg。任何患者每天的总用药量不能超过400mg。应告知患者按照处方剂量每日服用奈韦拉平的必要性。如果漏服药物,患者应该尽快服用下一次药物,但不要加倍服用。如果患者停用奈韦拉平超过七天,应按照给药的原则重新开始,即200mg药物,每日一次导入,之后每次200mg,每日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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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阿奇霉素,红霉素或其他任何一种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对奈韦拉平及片中任一成份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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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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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老人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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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1.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 2.敏感细菌引起的鼻窦炎、中耳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3.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以及肺炎支原体所致的肺炎。 |
本品适用于治疗HIV-1感染,应与其他抗HIV-1药物联合用药。可单独用于预防母婴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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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服药后可能出现腹痛,腹泻,上腹部不适(疼痛或痉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其发生率明显较红霉素低。偶可出现轻致中度腹胀。头昏,头痛及发热,皮疹,关节痛等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和血管神经性水肿,胆汁淤积性黄疸极为少见。少数患者可出现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血清氨基酸转移酶升高。 |
奈韦拉平是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1)的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NNRTI)。奈韦拉平与HIV-1的逆转录酶(RT)直接连接并通过使此酶的催化端破裂来阻断RNA依赖和DNA依赖的DNA聚合酶活性。奈韦拉平不与底物或三磷酸核苷产生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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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进食可影响阿奇霉素的吸收,故需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口服。2.轻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40ml/分钟,不需要剂量调整,但阿奇霉素对较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中的使用尚无资料,给这些患者使用阿奇霉素时应慎重。3.由于肝胆系统是阿奇霉素排泄的主要途径,肝功能不全者慎用,严重肝病患者不应使用。用药期间随访肝功能。4.用药期间如果发生过敏反应(如血管神经性水肿,皮肤反应及毒性表皮坏死等),应立即停药,并采取适当措施。5.治疗期间,若患者出现腹泻症状,应考虑假膜性肠炎发生。如果诊断确立,应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包括维持水,电解质平衡,补充蛋白质等。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本品治疗后的初始8周是很关键的阶段,对患者情况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严重和威胁生命的皮肤反应或严重的肝炎/肝衰竭。另外必须严格遵守剂量要求,尤其是在14天导入期时。对于监控检查的频率,有专家指出至少每月一次以上,特别在增加剂量之前及增加后2周。对由于严重皮疹,皮疹伴全身症状,过敏反应和奈韦拉平引起的肝炎而永久中断奈韦拉平治疗的患者不能重新服用。在服用奈韦拉平期间,继往出现AST或ALT正常值上限5倍,重新服用韦拉平后迅速复发肝功能不正常的患者应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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