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通用名称: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900
生产企业: 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硫酸阿米卡星。 |
本品主要成份为咪唑立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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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
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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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2020900 |
国药准字H2008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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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本品用于预防肾移植后的器官排斥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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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单纯性尿路感染对常用抗菌药耐药者每12小时0.2g;用于其他全身感染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成人一日不超过1.5g,疗程不超过10天。 2、小儿: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按体重10mg/kg,继以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 3、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50-90ml/min者每12小时给予正常剂量(7.5mg/kg)的60%-90%;肌酐清除率10-50ml/min者每24-48小时用7.5mg/kg的20%-30%。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咪唑立宾片: 1、通常初始量为2-3mg/kg体重/日,维持量为1-3mg/kg体重/日,分1-3次口服。 2、本品耐受量及有效量因患者有异,为取得最佳治疗效果,需酌情增减剂量。 3、本品还可与其它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他克莫司和皮质类固醇一起联合使用,预防肾移植后的器官排斥反应。 4、本品应在有经验的临床医生指导下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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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
对本品有严重过敏史患者;白细胞数在3,000m3以下患者(有可能加重骨髓功能抑制,出现严重感染症、出血倾向等);孕妇或可能妊娠的妇女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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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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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本品用于预防肾移植后的器官排斥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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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患者可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少数患者亦可发生眩晕、步履不稳等症状。听力减退一般于停药后症状不再加重,但个别在停药后可能继续发展至耳聋。 2、本品有一定肾毒性。患者可出现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血尿素氮、血肌酐值增高等。大多系可逆性,停药后即见减轻,但亦有个别报道出现肾功能衰竭。 3、软弱无力、嗜睡、呼吸困难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少见。 4、其他不良反应有头痛、麻木、针刺感染、震颤、抽搐、关节痛、药物热、嗜酸粒细胞增多、肝功能异常、视力模糊等。 |
1、临床观察主要有腹痛,食欲不振等消化系统症状、白细胞减少等血液系统障碍、皮疹等过敏症状等。 2、严重不良反应: (1)抑制骨髓功能:(2,42%)有时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红细胞减少、红细胞压积值降低等,故频繁进行临床检验等注意观察,若岀现严重血液系统障碍,应停药并给予适当处置。 (2)感染症:(1.28%)有时岀现肺炎、脑膜炎、脓毒症、带状疱疹等,故注意观察患者状态,若发现异常,应停药并给予适当处置。 (3)间质性肺炎:(极少)有时出现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的间质性肺炎,故注意观察患者状态,若发现此类症状,应停药并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制剂等给予适当处置。 (4)急性肾功能衰竭:(0.04%)有时出项急性肾功能衰竭。肾损害患者(参照【注意事项】项)给药后可能随尿酸值增高而出现性肾功能衰竭,因此定期进行检查,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若出现异常,应停药并进行血液透析等适当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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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可能对其他氨基糖苷也过敏。 2、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进行下列检查: (1)尿常规和肾功能测定,以防止出现严重肾毒性反应。 (2)听力检查或听电图检查,尤其注意高频听力损害,这对老年患者尤为重要。 3、疗程中有条件时应监测血药浓度,尤其新生儿、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每12小时给药7.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保持在15-30μg/ml,谷浓度5-10μg/ml;一日1次给药1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维持在56-64μg/ml,谷浓度应为<1μg/ml。 4、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 (1)失水,可使血药浓度增高,易产生毒性反应。 (2)第8对脑神经损害,因本品可导致前庭神经和听神经损害。 (3)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因本病可引起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 (4)肾功能损害者,因本品具有肾毒性。 5、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胆红素浓度及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镁、钾、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 6、氨基糖苷类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混合时可导致相互失活。本品与上述抗生素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阿米卡星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7、应给予患者足够的水份,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8、配制静脉用药时,每5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100-200ml。成人应在30-60分钟内缓慢滴注,婴儿患者稀释的液量相应减少。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属孕妇用药的D类,即对人类有一定危害,但用药后可能利大于弊。本品可穿过胎盘到达胎儿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妇女使用本品前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10、儿童用药:氨基糖苷类在儿科中应慎用,尤其早产儿及新生儿的肾脏组织尚未发育完全,使本类药物的半衰期延长,药物易在体内蓄积产生毒性反应。 11、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的肾功能有一定程度的生理性减退,即使肾功能的测定值在正常范围内,仍应采用较小治疗量。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后较易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在疗程中监测血药浓度。 12、药物过量: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本品过量或引起毒性反应时,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同时补充大量水分。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有助于从血中清除阿米卡星。 |
1、本品主要从肾脏排泄,肾损害患者会延迟排泄,有时引起抑制骨髓功能等严重副作用,故应考虑肾功能(血清肌酐值等)及年龄、体重等,注意从低剂量开始慎重给药,并充分观察患者状态及患者肌酐清除率与本品消除速度的关系,用血清肌酐值、年龄及体重换算成肌酐清除率的公式参照(肌酐清除率=体重x(-mx年龄)血清肌酐值I=1.80(女)2.305(男);m=0.0070(女)、0.0104(男)) 2、对骨髓功能抑制的患者(有可能加重抑制骨髓功能,出现严重感染症、出血倾向等);合并细菌、病毒、真菌等感染症的患者(因抑制骨髓功能,有可能加重感染);有出血素因的患者(因抑制骨髓功能,有可能引起出血)和肾损害的患者应慎重给药。 3、本品有时引起抑制骨髓功能等严重副作用,故应常进行血液、肝功能及肾功能临床检验,注意观察患者病情。若岀现异常,及时减量或停药,并给予适当治疗处理。充分注意感染症及出血倾向的出现或恶化。密切观察患者状态,若发现异常,应慎重用药或停药并给予适当处置。 4、本品因具有抑制嘌呤合成作用,可增加尿酸生成,有时出现尿酸值增高。 5、小儿及育龄患者用药时,应考虑对性腺的影响。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有怀疑本品引起致畸性的病例报告,另外,动物实验(大鼠、家兔)有致畸作用,因此孕妇或可能妊娠的妇女不得用药。尚未确立哺乳期用药的安全性,故哺乳期妇女患者用药时,应停止哺乳。 7、儿童用药:尚未确立小儿用药的安全性(使用经验少)。因此小儿用药应慎重,尤应注意副作用的出现。 8、老年用药:本品主要从肾脏排泄,高龄患者多见肾功能降低,有可能延迟排泄,故应考虑肾功能(血清肌酐值等)及年龄、体重,适宜减量 9、药物过量:药物过量方面的经验有限。若发生药物过量,应采用一般支持疗法及对症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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