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氯霉素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2592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丙戊酸钠糖浆
丙戊酸钠糖浆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氯霉素。

本品主要成份及其化学名称:丙戊酸钠,2-丙基戊酸钠。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沈阳康芝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2592

国药准字H21024473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

本品主要用于各种类型的癫痫。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日1.5-3g(6-12粒),分3-4次服用;小儿按体重一日25-50mg/kg,分3-4次服用;新生儿一日不超过25mg/kg,分4次服用。

口服 1.成人:每日按体重15mg/kg或每日600~1200mg(12~24ml),分2~3次服用。开始时按体重5~10mg/kg,一周后递增,至发作得以控制为止。当每日用量超过250mg时,每日应分次服用,以减少胃肠道刺激。最大量一般为每日按体重不超过30mg/kg,或每日1.8~2.4g(36~48ml) 2.小儿:按体重计与成人相同。也有报道开始时按体重15mg/kg,按需要每隔一周增加5~10mg/kg至有效或不能耐受为止。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1.对本药成分过敏者禁用。 2.肝病或明显肝功能损害时禁用。

禁忌

成分

本品用于:

本品主要用于各种类型的癫痫。

药理作用

1、对造血系统的毒性反应是氯霉素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有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1)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常见于血药浓度超过25mg/L的患者。临床表现为贫血,并可伴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2)与剂量无关的骨髓毒性反应,常表现为严重的、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可有数周至数月的潜伏期,不易早期发现,其临床表现有血小板减少引起的出血倾向,如瘀点、瘀斑和鼻衄等,以及由粒细胞减少所致感染征象,如高热、咽痛、黄疸等。绝大多数再生障碍性贫血于口服氯霉素后发生。 2、溶血性贫血:可发生在某些先天性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不足的患者。 3、灰婴综合征:典型的病例发生在出生后48小时内即投予高剂量的氯霉素,治疗持续3-4日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血药浓度可高达40-200mg/L。临床表现为腹胀、呕吐、进行性苍白、紫绀、微循环障碍,体温不升、呼吸不规则。常发生在早产儿或新生儿应用大剂量氯霉素(按体重一日超过25mg/kg)时,类似表现亦可发生在成人或较大儿童应用更大剂量(按体重一日约100mg/kg)时。及早停药,尚可完全恢复。 4、用本品长程治疗可诱发出血倾向,可能与骨髓抑制、肠道菌群减少致维生素K合成受阻、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均有关。 5、周围神经炎和视神经炎:常在长程治疗时发生,及早停药,常属可逆,也有发生视神经萎缩而致盲者。 6、消化道反应:可有腹泻、恶心、呕吐等。 7、过敏反应较少见:可致各种皮疹、日光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一般较轻,停药后可迅速好转。 8、二重感染:可致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等的肺、胃肠道及尿路感染。

1.较常见的有:腹泻、消化不良、恶心或呕吐、胃肠道痉挛、月经周期改变。 2.较少见的有:便秘、倦睡、一般轻而短暂的脱发、眩晕、疲乏头痛、共济失调、异常地兴奋、不安和烦燥。 3.少见不良反应有:过敏性皮疹、血小板减少症或血小板凝聚抑制以致异常出血或瘀斑、肝脏中毒,出现眼和皮肤黄染。

注意事项

1、由于可能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本品应避免重复疗程使用。 2、肝、肾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使用本品。如必须使用时须减量应用,有条件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Cmax)在25mg/L以下,谷浓度在5mg/L以下。如血药浓度超过此范围,可增加引起骨髓抑制的危险。 3、口服本品时应空腹服用,即于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以期达到有效血药浓度。 4、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长程治疗者尚须查网织细胞计数,必要时作骨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但全血象检查不能预测通常在治疗完成后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5、对诊断的干扰:采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应用氯霉素患者可产生假阳性反应。

1.于进餐后立即服用,以减少药物对胃部的刺激。 2.对诊断的干扰:尿酮试验可能由于酮性代谢产物随尿排出,出现假阳性。甲状腺功能试验可能受影响。乳酸脱氢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可能轻度升高,并提示无症状性肝脏中毒。血清胆红素可能升高,可提示潜在的严重肝脏中毒。 3.有肝病或明显肝功能损害时禁用。有血液病、肝病史、肾功能损害、器质性脑病时慎用。 4.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应作血细胞包括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肝功能在最初半年内最好每1~2月复查一次,半年后复查间隔酌量延长。 5.如拟停药,应逐渐减量,以防再次发作;当取代其他抗惊厥药物时,丙戊酸(钠)用量应逐渐增加,而被取代的药物应逐渐减少,以维持对发作的控制。 6.外科手术或其他急症治疗时应考虑可能遇到的出血时间延长或中枢神经抑制药作用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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