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处方药 非医保

通用名称:氯霉素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2592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氯霉素胶囊
氯霉素胶囊
秋水仙碱
秋水仙碱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氯霉素。

本品主要成分为秋水仙碱。

生产企业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2592

国药准字H53020871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

本品用于治疗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发作,预防复发性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发作。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日1.5-3g(6-12粒),分3-4次服用;小儿按体重一日25-50mg/kg,分3-4次服用;新生儿一日不超过25mg/kg,分4次服用。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秋水仙碱片: 口服。 1、急性期:成人常用量为每1-2小时服0.5-1mg,直至关节症状缓解,或出现腹泻或呕吐,达到治疗量一般为3-5mg,24小时内不宜超过6mg,停服72小时后一日量为0.5-1.5mg,分次服用,共7天。 2、预防:一日0.5-1mg,分次服用,但疗程酌定,如出现不良反应应随时停药。

副作用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对骨髓增生低下,及肾和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禁忌

成分

本品用于:

本品用于治疗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发作,预防复发性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发作。

药理作用

1、对造血系统的毒性反应是氯霉素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有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1)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常见于血药浓度超过25mg/L的患者。临床表现为贫血,并可伴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2)与剂量无关的骨髓毒性反应,常表现为严重的、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可有数周至数月的潜伏期,不易早期发现,其临床表现有血小板减少引起的出血倾向,如瘀点、瘀斑和鼻衄等,以及由粒细胞减少所致感染征象,如高热、咽痛、黄疸等。绝大多数再生障碍性贫血于口服氯霉素后发生。 2、溶血性贫血:可发生在某些先天性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不足的患者。 3、灰婴综合征:典型的病例发生在出生后48小时内即投予高剂量的氯霉素,治疗持续3-4日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血药浓度可高达40-200mg/L。临床表现为腹胀、呕吐、进行性苍白、紫绀、微循环障碍,体温不升、呼吸不规则。常发生在早产儿或新生儿应用大剂量氯霉素(按体重一日超过25mg/kg)时,类似表现亦可发生在成人或较大儿童应用更大剂量(按体重一日约100mg/kg)时。及早停药,尚可完全恢复。 4、用本品长程治疗可诱发出血倾向,可能与骨髓抑制、肠道菌群减少致维生素K合成受阻、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均有关。 5、周围神经炎和视神经炎:常在长程治疗时发生,及早停药,常属可逆,也有发生视神经萎缩而致盲者。 6、消化道反应:可有腹泻、恶心、呕吐等。 7、过敏反应较少见:可致各种皮疹、日光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一般较轻,停药后可迅速好转。 8、二重感染:可致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等的肺、胃肠道及尿路感染。

与剂量大小有明显相关性,口服较静脉注射安全性高。 1、胃肠道症状:腹痛、腹泻、呕吐及食欲不振为常见的早期不良反应,发生率可达80%,严重者可造成脱水及电解质紊乱等表现。长期服用者可出现严重的出血性胃肠炎或吸收不良综合征。 2、肌肉、周围神经病变:有近端肌无力和(或)血清肌酸磷酸激酶增高。在肌细胞受损同时可岀现周围神经轴突性多神经病变,表现为麻木、刺痛和无力。肌神经病变并不多见,往往在预防痛风而长期服用者和有轻度肾功能不全者出现。 3、骨髓抑制:出现血小板减少,中性细胞下降,甚至再生障碍性贫血,有时可危及生命。 4、休克:表现为少尿、血尿、抽搐及意识障碍。死亡率高,多见于老年人。 5、致畸:文献报道2例Down综合征婴儿的父亲均为因家族性地中海热而有长期服用秋水仙碱史者。 6、其他:脱发、皮疹、发热及肝损害等。

注意事项

1、由于可能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本品应避免重复疗程使用。 2、肝、肾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使用本品。如必须使用时须减量应用,有条件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Cmax)在25mg/L以下,谷浓度在5mg/L以下。如血药浓度超过此范围,可增加引起骨髓抑制的危险。 3、口服本品时应空腹服用,即于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以期达到有效血药浓度。 4、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长程治疗者尚须查网织细胞计数,必要时作骨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但全血象检查不能预测通常在治疗完成后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5、对诊断的干扰:采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应用氯霉素患者可产生假阳性反应。

1、如发生呕吐、腹泻等反应重者应立即停药。 2、骨髓造血功能不全,严重心脏病、肾功能不全及胃肠道疾患者慎用。 3、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及肝、肾功能。 4、另女性患者在服药期间及停药以后数周内不得妊娠。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致畸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6、老年用药:对老年人应减少剂量。因为本品的中毒量常与其体内蓄积剂量有关,当肾排泄功能下降时容易造成积蓄中毒。本品又需经肠肝循环解毒,肝功能不良时解毒能力下降,亦易促使毒性加重。 7、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8、药物过量:本品是细胞有丝分裂毒素,毒性大,一旦过量缺乏解救措施,须格外注意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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